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根据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等情况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人员的权限。例:企业可以确定一人(“一支笔”审批)或多人审批(授权审批),在其各自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须坚持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绝对管理权与控制权,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二、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进行。三、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预算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制度,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四、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力和责任对等原则,明确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审批人员应该定期汇报其审批情况;对于审批人员失职形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包括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审批权限、确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等内容。
【法律分析】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指确认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的制度,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2)确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3)明确对财务收支中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和领导人的处理要求。财务收支是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支。工作流程为:(一)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被审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初步接触,对拟进行审计的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2)签订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进场进行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三)与被审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国家财政对国家事业组织分别采取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拨款、由本单位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这些单位均是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就不再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包括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审批权限、确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等内容。
法律分析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指确认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的制度,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2)确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3)明确对财务收支中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和领导人的处理要求。财务收支是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支。工作流程为:(一)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被审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初步接触,对拟进行审计的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2)签订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进场进行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三)与被审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国家财政对国家事业组织分别采取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拨款、由本单位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这些单位均是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就不再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2】确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3】明确对财务收支中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和领导人的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