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电子合同”的应当包含如下法律要素: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 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 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结合订立合同要约、承诺的方式,A发送合同给B签署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以下技术问题:
(1)要约过程问题:
1、 A发送合同要约给B,确保原文不可被篡改(立刻发现);
2、 A发送出去的合同要约,B能够识别是A发送的;
3、 A发送出去的合同要约,仅有B能够接收;
4、 A发送要约过程中原文不被第三方非法读取;
(2)承诺过程问题:
1、 B发送合同承诺给A,确保原文不可被篡改(立刻发现);
2、 B发送出去的合同承诺,A能够识别是B发送的;
3、 B发送出去的合同承诺,仅有A能够接收;
4、 B发送过程中原文不被第三方非法读取。
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