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公司并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本律师认为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此有解释,不过目前尚未通过。
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公司对新进员工的岗位培训一般不算专项培训.不过岗位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另外再谈.
08年前提出的这个做法,是可以的,也就是变相的违约金;
08年后提出这做法的,一律是无效的,视同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我觉得您的公司这样做很对,就算去学校学习还要交学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