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向事主张权利或者向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事同意履行义务断断起仲裁效期间重新计算
事能够证明申请仲裁期间内具列情形民院应认定申请仲裁期间断:
(1)向事主张权利;
(2)向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事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断事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关部门作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予处理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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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效指权利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定期限即权利定期限内没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保护其权益权利 仲裁商事仲裁劳仲裁两类《华民共仲裁》第74条规定:律仲裁效规定适用该规定律仲裁效没规定适用诉讼效规定
仲裁效普通仲裁效特殊仲裁效按照律规定普通仲裁效期间知道或应知道权利侵害起算;权利害起超20则予保护
特殊仲裁效指普通仲裁效外特定仲裁效例:合同第129条规定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期限4自事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起计算
仲裁效期间应权利知道或者应知道权利侵害起计算同《民通则》关诉讼效止及断规定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效劳仲裁效仲裁效期间6月内权利抗力或者其障碍能行使请求权仲裁效止止原消除起仲裁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提要求或者义务同意履行行构仲裁效断断起仲裁效期间重新计算
外于劳仲裁说劳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报酬发争议劳者申请仲裁受本条第款规定仲裁效期间限制;劳关系终止应自劳关系终止起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