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第六十六条 简易程序案卷应当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应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