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五期”指的是什么?

2024-07-11 22:50:0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女工的五期是指月经期、孕期、围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

在这些生理时期,生殖系统、神经内分泌系统和其他生理功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劳动者一定的影响,对其特殊的劳动卫生问题,应予以充分注意,加以劳动保护。

回答2:

女职工的“五期”是指: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

回答3:

您好!休产假是否视为出勤,应该看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时间一般为90天,具体情况以下法律规定的非常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男方陪产假、晚育增加产假时间及独生子女增加产假时间,各地方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产假工资:现在一般用人单位都会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工资照发,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至于“工资照发”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有一定争议,但很多地方法规已明确了是按照全额工资发放。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回答4:

1.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女职工五期是指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在这五个时期,都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定。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分发单人自用冲洗器。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孕期女职工必须给予适当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地方可以给予更优厚的待遇。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女职工产期保护。《劳动法》和其他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6.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 (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冶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