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纠纷由村内协商解决,如果是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可诉至法院认定成员资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如因成员资格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自己的成员资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应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
我家老婆及儿子1997年因儿子上学将户口扦到格别村方便儿子上学!2012年又将户口扦回!2014年我们组土地重新分配,死亡:出嫁:土地都拿了!请问我老婆及儿子应不应该分到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