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问题

执行医疗期要履行哪些手续?
2025-06-22 13: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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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享受医疗期的条件是什么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指出,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定义界定了劳动关系双方在职工患病情况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职工有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权利,但享有这种权利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达到一定程度,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认为应当休息,并出具病休建议(证明)的;同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具备享受医疗期条件的负有向用人单位请假或者说是告知义务。其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患病职工提供医疗期,并应为他们提供享受医疗期间法律规定的相应待遇,并不得解除医疗期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又有对包括医疗期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进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并非因张某享受医疗期而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基于其病休期限届满后,即未请假也未上班,构成违纪事实。总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医疗期应具备三个实体要件:一是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二是有医院的休息证明,三是履行告知或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准予职工享受医疗期,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已经享受着医疗期的职工是否还需办理续假手续

患病职工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和病情决定的。工作年限是计算医疗期长短的标准,以此确定享受医疗期的资格。而是否需要病休、病休的实际时间,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作出诊断决定。因此,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诊断是决定职工享受医疗期的关键。由于患病职工医疗期内的实际病休时间取决于医疗机构对病情的诊断,因此用人单位给职工提供医疗期病休时,也需通过患病职工的诊断证明确定。基于以上分析,患病职工虽已进入医疗期,享受着医疗期待遇,但当该阶段病休期限届满需继续病休治疗时,应及时将下一阶段病休情况通知单位,只有在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医疗期的事实才能真正实现。已经享受着医疗期的职工除与单位在达成共识,或已获得单位同意之外,均须办理续假手续。

处于医疗期职工仍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这既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也是保障劳动合同有效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手段。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均应当遵守执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是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患病职工应具有约束力。职工在患病休息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患病职工的实际情况,适用相关的制度予以管理。

根据本案张某的主张。以及其已经处于医疗期的实际情况,仲裁委或法院有必要了解其未能及时提交假条是否有正当理由。若张某出示了用人单位并无请假制度规定或单位已经同意其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等证据,单位因张某未办理续假手续继续在家休病假的行为,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话,显然违纪事实不充分。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健全、且张某知晓用人单位的请假制度却未遵守,用人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从预防和避免劳动争议的角度看,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在发现张某病休期限已到仍在休息,也可主动询问缘由,要求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本案中张某存在已经享受着医疗期待遇,其患病情况用人单位也已知晓的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采取督促、提醒其补办请假手续,仍未有效的情况下,再对其作出处理,体现用人单位的人性化管理和对患病职工的关怀,同样能够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本案给人感到,用人单位在对待张某的问题上,过于简单、生硬和冷淡,如果单位出于规范管理、教育职工的目的,是否还有更为妥善的处理方式,值得思考。这也许是避免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