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 最低生活标准

2025-06-22 14: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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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保障线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阵线的标准是依据城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1998年衡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为每月120元,凡达不到此标准的按差额领取保障金。

第二条 保障范围和对象凡在衡水市挑城区居住并具有衡水市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于保障对象(老人独立户口的,计算实际经济收入时,应包含在本城区居住的子女户口中)。包括三类人员:
(l)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为,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1、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2、家庭成员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金及失业救济金;
3、无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年龄18-60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其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