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商誉是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商誉不是无形资产,因此没有摊销一说。
商誉是无法辨认的,因此它的价值和整体有关。企业关门,商誉也就不存在,没有市价。
根据相关准则规定在计提减值时要将其还原成完全商誉:比如持股80%的商誉是800,那么测减值时候要将20%的商誉合并计算。800/80%=1000,最后根据资产减值幅度减抵减商誉的价值。
不看法规的情况下当然是摊销好,可以把商誉均匀计入各期,对各期损益影响均衡。计提减值准备时对当期损益影响数额较大,造成各期损益波动很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一般企业无商誉。如果发生商商誉确认,根据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的规定。商誉使用寿命一般不能确定,因此不应摊消,只能经过测算,是否计提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