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
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刑法上的当然解释好像是董仲舒说的
意思就是,入刑的时候取一个法律上规定的较轻的案例,来证明一个比它重的案件有罪
排除的时候,找一个法律规定的范围大的处罚较轻的案例,来证明一个范围小的较轻的例子。
说白了,就是,你看那个人曾经判的这么轻,现在这个人做的比那个人过分的多,所以他应该判的更重。
你看那个人他干了那些事情,法律上都没怎么管,那么现在这个人他做的没有那个人过分,所以现在这个人就没有必要处罚的那么重。
当然这种推断并不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