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附列资料
尊敬的纳税人:
请携带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请将第2、3、4项资料的复印件本页装订,不得超出本页尺寸。(收入超过标准的纳税人无原则提供上述资料)
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
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
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纳税人声明
上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经审核资料齐全,同意受理。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税务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认定机关意见
同意认定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区级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2份,主管税务分局和纳税人各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