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做事或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的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的行为。
“吃空饷”起源于中国明朝,指从军队中冒领“饷银”的行为。“吃空饷”从军队冒领“饷银”延伸到了政府和事业单位了。
吃空饷”现象却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少数官员为一己私利违背党性原则,不择手段损公肥私。二是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缺位,对一些违纪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三是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把关不严,为所欲为。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对“吃空饷”者处罚不力,人事监管制度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缺乏足够的惩戒力和威慑力。[2]
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是刚性约束,“吃空饷”则是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蓄意贪占,人民群众深恶痛绝。[4]
一方面,“吃空饷”就是不劳而获,只要挂个名不用做事就拿钱,这样的好事谁不愿意得?另一方面,对“吃空饷”的治理不到位,在执行政策制度的时候,没有执行到位,在处理“吃空饷”干部时,流于形式,违法成本过低,甚至成本为零。
吃空饷不仅指这一种,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形:①长期不上班,仍足额领取工资的;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一人领取双份工资的;③已亡故多年,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或离退休费和补助的;④不符合条件,仍继续领取遗属困难补助的;⑤单位对在编职工经商或亡故后,故意隐瞒不报,仍向财政部门领取工资及办公经费归单位所有的;⑥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司法处理后,工资待遇并没及时进行相应调整的;⑦已调整工作单位,但由于原单位工资金额相对较高,故工资关系长期不转的;⑧用少量工资聘用其他人顶岗,而自己兼职从事其他工作获取双份报酬的;⑨一些根本没有编制、人事关系和档案,却领着全额财政工资的;⑩长期不上班、自愿申请停发工资或已被单位报经财政部门停发工资,但仍占单位编制的。